深圳刑事律师视角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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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这座国际化大都市,法律事务纷繁复杂,各类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作为一名深圳刑事律师,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的区别,对于准确定性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虽然都处于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尚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最终形态,但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有着各自独特的认定技巧。

  从主观故意的内容来看,犯罪预备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主要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创造条件,其侧重点在于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做好前期铺垫。例如,甲为了杀害乙,购买毒药、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时机等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顺利地实施杀人行为,其主观上是围绕着为犯罪创造条件而展开的。而犯罪未遂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则是直接指向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核心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比如,同样是甲为了杀害乙,在准备好毒药后,将毒药投入乙的食物中,希望乙食用后中毒死亡,此时甲的行为已经直接进入了杀人行为的实施阶段,其主观故意明确指向了杀人这一实行行为。

  在客观表现方面,犯罪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先行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准备凶器、勘察犯罪现场、勾结共同犯罪人等。例如,丙为了盗窃某商场的财物,提前踩点了解商场的安保情况、布局以及营业时间等信息,还准备了撬锁工具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犯罪预备行为,其本质是为后续的盗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而犯罪未遂行为则表现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例如,丁持刀抢劫路人戊,在对戊实施暴力威胁并夺取其财物的过程中,被路过的警察当场抓获。丁的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了抢劫行为,只是因为外部的阻碍因素未能完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再来看行为停止的阶段,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尚未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为犯罪做准备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己计划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但在寻找合适的绑架目标时,因害怕被抓而放弃了计划,此时己的行为就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而犯罪未遂行为则已经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既遂的结果。比如,庚在入室盗窃时,刚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就被屋主发现并制服,庚的行为已经进入盗窃的实行阶段,只是未能完成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从危害程度上分析,一般而言,犯罪预备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因为犯罪预备行为仅仅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尚未对犯罪客体造成现实的、直接的侵害。例如,辛为了报复社会,购买了汽油准备在公共场所纵火,但在购买汽油后尚未实施纵火行为就被警方抓获。辛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但由于还未实施具体的纵火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而犯罪未遂行为由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其危害程度相对较大。例如,壬在投毒杀人时,虽然最终被害人并未死亡,但毒药已经下入被害人的食物中,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直接的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单纯的犯罪预备行为。

  在深圳的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正确认定犯罪形态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来说,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能够更好地进行辩护和维权。作为深圳刑事律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技巧,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主观故意、客观表现、行为停止阶段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深圳刑事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这些区别技巧,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准确判断犯罪形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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